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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屏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動都市更新及辦理都市更新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事項,特訂定本基準。 二、本府辦理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事項,其基準如附表一。 附表一 屏東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
附表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(參考用)